餐饮行业环保要求(餐饮行业环保手续办理)

im 2023-04-14 01:05:11 阅读数 #环保产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餐饮行业环保要求,以及餐饮行业环保手续办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天津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

DB12/644-2016 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回答于2022-04-3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控制、餐饮油烟监测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管辖区提供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运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本尘局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腔兄桐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餐饮服务单位Cooking service supplies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的服务机构。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餐饮服务单位。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3 餐饮油烟Cooking fume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3.4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Cooking fume abatement equipments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4 餐饮油烟控制要求

4.1 餐饮服务单位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

4.2 产生餐饮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按HJ554 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

4.3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同步运行。

4.4 餐饮服务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记录。

5 餐饮油烟监测要求

5.1 餐饮油烟排放口应按 GB/T 16157 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识。

5.2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 倍风管直径,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1.5 倍风管直径处,对矩形风管,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 为风管边长。

5.3 当风管截面积小于 0.5m2 时,采样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 有关规定进行。

5.4 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采样时间应在其作业高峰期,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 5 次,每次 10 min。5 次采样分析结果中任何 1 个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 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 3 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不足 3 个,则需重新采样。

5.4.1 餐饮油烟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的排放浓度:

式中:

C基——基准风量的排放浓度,mg/m3;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3/h;

q 基——单个基准灶头的排风量,以 2000m3/h 计;

n——采样期间投用的基准灶头数,个。

5.4.2 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 46.39 kW,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伍坦 1.1m2。当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可按经营场所就餐数量折算,见表 2。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DB12/644-2016 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城管对餐饮行业环保标准?

1、新、改、扩建餐饮服务场所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改、扩建的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2)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蚂轮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的餐饮服务场所必须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效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通过验收;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2、现有餐饮服务场所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场所,要求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办的,依法进行处罚。

(2)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场所,要求限期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逾期未安装的,依法进行处罚。

(3)已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但不正常使用的餐饮服务场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培物孙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查油烟排放。检查各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问题,是否定期维护净化设施,油烟净化率和排放浓度是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4)查露天烧烤。主动配合辖区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加配链强对露天烧烤行业的环境监管。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等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涉及餐饮业污水排放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规划、建设、房产、城管、卫生、工商、国土、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合理布局餐饮业。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用于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第六条 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下列地点禁止新建、扩建餐饮业(以下简称新办餐饮业):

(一)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

(二)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湖泊、江河水面;

(四)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唤早早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新办餐饮业。确需睁散新办的,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应当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第七条 新办餐饮业项目选址位于非环境敏感区的,应当申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选址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应当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或者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下并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餐饮业项和雀目可以申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餐饮业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或者营业。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逐步推行餐饮业经营者环境污染防治承诺制,具体项目和范围另行规定。

可以实行餐饮业经营者环境污染防治承诺制的新办餐饮业项目,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新办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条件、标准、要求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自己申办的餐饮业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中的规定并愿意承担告知书中的责任和义务的,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承诺书后,对需申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需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申请人对承诺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第九条 下列餐饮业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报告表之前,应当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经营者、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格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办餐饮业项目;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意见的其他项目。第十条 新办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应当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新办餐饮业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营业。第十一条 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配备下列污染防治设施:

(一)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设置油烟排气筒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餐饮业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及以下且无专用烟道的,油烟排气通道出口应当高于该建筑物的最高点1.5米以上;排气筒出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并应当避开居民楼及其他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二)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配置污水处理设施;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餐饮污水的,应当配置隔油、格栅、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

(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当安装隔声、降噪设施。

政府对餐饮业的环保要求

(一)运用信息化技术推动创新发展。鼓励餐饮企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推动餐饮实体店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或与网络服务平台深入合作,积极开发网上营销、在线订餐、电子支付、美食鉴赏、顾客点评等服务功能,大力发展外卖和外送服务模式,实现餐饮服务的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推动餐饮业与其他行业融合发展,鼓励餐饮企业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探索多元化途径推动协调发展。积极引导自助餐饮、商场餐饮、外卖外送、商务餐饮、婚宴、寿宴、家庭聚餐、旅游团餐等多种业态协调发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不断完善城乡餐饮布局,在城市重点发展特色餐饮、休闲餐饮、快餐、团餐和社区餐饮,在乡镇地区着力提升餐饮服务规范化水平、重点发展农家乐餐饮。发掘和弘扬民族饮食文化,开发针对儿童、青年人、老年人等特定消费群体的特色产品,满足个性化、品质化消费需求。

(三)开展集约化经营推动绿色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本地文化、旅游资源,因地制宜发展本地特知陆色产品,打造美食街(区),推动餐饮业集聚式发展。支持餐饮企业完善企业管理制度,通过直营、加盟等形式发展连锁网络,扩大企业规模,提升品牌知名度。积极建设中央厨房,实现原辅料的集中采购、产品的统一生产、统一配送,同时建立绿色餐饮原辅材料基地,向种养、加工、物流配送等产业链的上下游延伸。完善有机餐饮行业标准,鼓励餐饮企业以绿色化为方向,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加强餐厨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在生产的各个环节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技术,创建一批“环保典型示范企业”,大力倡导绿色消费。

(四)实施标准化管理推动开放发展。加快构建餐饮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引入国际质量管理标准,建设现代化食品溯源制度,增强标准覆盖面和适用性,加强标准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应用,引导海外中餐企业采用国内中餐标准开展规范服务。鼓励特色餐饮企业通过参加美食节、展会等方式,加强国际交流,提高中餐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结合中医、中国文化服务出搭枣顷口扶持政策,支持建设“中餐海外推广中心”,鼓励有实力的餐饮品牌企业到国外开设经营网点。主动加强与海外中餐业较发达的国家协商,逐步解决食材、人才准入等制约餐饮企业走出去的难题。

(五)围绕大众化目标实现共享发展。鼓励高端餐饮企业发展大众化餐饮网点和品牌岩清,优先供应大众化餐饮产品,提供平价特色服务。引导餐饮企业在社区、学校、医院、办公集聚区、交通枢纽等地设立经营网点,大力发展早餐、快餐、团餐、特色小吃、食街排挡等民生服务业态和品质化的特色美食。加快建设规范化生产、连锁化经营、覆盖居民社区的早餐供应体系,着力发展营养、卫生、美味、经济的中式快餐和风味小吃,鼓励发展面向老人、中小学生、病人等特定消费群体的产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做好餐饮卫生安全工作,加强餐饮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餐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卫生规范,消除安全隐患。

餐饮含油污水排放相关法规条例有哪些?

一.法规要求

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颤绝侍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5、餐饮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区市政管委、环保局将按有关法规要求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导致超标排放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西城区企业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统,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餐饮业的环保要求,要求餐饮业经营者须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宏州道;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维护运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烟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和工作环境。

草案同时提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市餐饮业排污现状

近年来,随着上海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各类生产型企业特别是污染企业相继搬离城区,第三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兴建了大量的宾馆、餐厅、游乐场所、大型购物中心及标准化菜市场等带餐饮的服务设施,这在繁荣社会经济、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拓宽就业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排放的含油废水、油烟、噪声等对周边局部环境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已逐渐成为城区除生活污染源以外的主要污染源,由其引发的污染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以长宁区为例,各类注册登记的餐馆755家,其中外资经营的有35家,超过500个餐位的大餐馆有205家,日排放餐饮废水14.6万吨,超过了长宁区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总量。

餐饮服务业的废水水量尽管不是很大,但其悬浮物(SS)、动植物油、CODcr等污染物浓度均较高,特别是悬浮物和动植物油会引起局部下水道容易堵塞,城市排水泵站负荷增加。根据环保法规规定,凡注册的餐饮业在开业之前都要配置油水分离装置,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后达标排放至城市排污管网。但由于一些项目受场地、投资资金、运转费用等限制,缺乏合适的隔油设施,并且运营过程中缺乏长效管理,因此处理效果非常差。

调查中发现有的餐馆自营业以来就没有掀开过隔油池的盖子,没有真正起到隔油除油的效果。如长宁区仙霞路沿线有大小餐馆60余家,2001年8月区环境监测站对其中20家餐馆排放的餐饮废茄吵水进行了监测分析, 结果表明,按《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的三级排放标准对照统计,CODcr超标17家,超标率达85%;BOD5超标14家,超标率达70%;NH3-N超标4家,超标率达20%;SS超标3家,超标率达15%。其它区情况基本相当。

目前大多数餐饮含油废水的治理方法是新建多仓式隔油设备。从油水分离的试验结果看,餐饮含油废水在静止的隔油设备中的停留时间越长,从水中分离浮油的效果越好,通常经过45min的停留时间,除油效果一般达到70%以上,如果再加上一些技术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除油效率。

二、控制并降低餐饮业污油水排放的建议

针对上海市餐饮含油废水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含油废水的治理,特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修订标准:建议修订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 1997和

《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98,针对目前几乎所有餐饮业都超标的情况,说明这样的标准值得商榷(对此上海市水务局也曾多次组织专家讨论),其实餐饮含油废水超标最严重的是CODcr和BOD5,而这些指标通过排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后,处理起来根本不成问题,如果与工业废水混合处理,则有利于后续的生化处理。

所以,建议放宽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中对餐饮业 CODcr和BOD5指标的要求,而对动植物油≤100mg/L及SS≤200mg/L标准坚决执行。

2、建议加强行政监察: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环保及水务执法检查。认真核实餐饮含油废水高峰时的排水量,由此确定隔油设备的容积和大小,确保油污水在隔油设备中停留时间不得小于45min,浮油去除率达到70%以上;同时对超标排放废水的餐馆应强制征收超标排污费。

3、建议进一步合理布局:城市发展过程中餐饮业应适当控制,新建餐饮业位置应相对集中,这样便于餐饮废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减轻对周围环境的污染。餐饮业要从城市整体规划布局着眼,留出适合发展餐饮业的空间和位置,严格控制在居民住宅区内设置餐饮业。

4、建议采用技术手段减排:对不同规模、不同位置的餐馆,可选择不同的餐饮含油废水处理技术。

(1)每天餐饮含油废水排放量小于 30m3的中小型餐馆(餐位数200座以下),配置足够容量的多仓式隔油池,并辅以吸油毡或生物滤芯进一步处理,加强日常撇油和清理工作,力争做到餐饮废水达标排放。

(2)每天餐饮含油废水排放量达到50m3以上的成规模餐厅(餐位数达到300座以上),可考虑先经过多仓式隔油设备隔油,然后再经过加药或生物处理,除去废水中大量的有机物和油脂,确保各项指标达标排放。

(3)对于大规模的餐饮一条街或特大型餐厅,每天餐饮含油废水排放量达到200m3以上的大规模餐馆(餐位数达到2000座以上)应新建集中式的废水处理站,将各家餐馆废水先初步隔油,然后收集到一起进行处理,确保含油废水处理后达标排放。

5、建议提高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及餐饮业者对餐饮含油废水危害性的认识。

(1)通过行业协会和政府窗口部门对餐饮从业者进行辅导,确保所有餐饮业都配置相匹配的隔油设备,同时对维护人员进行操作维护培训,保证隔油设备得到正常维护,起到应有的效果。

(2)在合适的时候可以引导人们重视家庭厨房的油水分离及废油收集工作,减少管道堵塞,并合理地回收资源,在油价节节攀升的今天,餐饮废油是生物柴油最好的原料。

餐饮的环保排放要求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八十一条规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渗扮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污水治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集中收集,并对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等进行预处理。向逗喊逗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排水许可手续。

1、餐饮场所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应当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餐饮场所山卖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

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其污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的排放限值B级标准;

2、餐饮场所直接将污水排入江河湖泊等水体的,其污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限值一级标准。

3、餐饮场所周边建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在设施有处理余量条件下,可将餐饮污水和生活污水接入设施处理,且接入前需经过隔油、隔渣等预处理,要求污染物浓度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水质控制项目限值C级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餐饮行业环保要求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餐饮行业环保手续办理、餐饮行业环保要求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评论列表
  •   幼翠  发布于 2023-04-14 11:40:59  回复该评论
    活到老学到老躺在棺材里不算巧
  •   涵瑶  发布于 2023-04-14 01:12:13  回复该评论
    没有偶尔喜欢或者偶尔不喜欢这么一说,就像你自己在喜欢一个人的时候一样,也总是掩饰不住的想对对方好不是吗
  •   寻真  发布于 2023-04-14 07:31:38  回复该评论
    山峰,只有对攀登它而不是仰视它的人来说才有真正意义餐饮行业环保要求(餐饮行业环保手续办理)
  •   琴叹  发布于 2023-04-14 06:08:43  回复该评论
    我对你的爱不是距离来衡量,无论你在哪里,我的心在你的身边餐饮行业环保要求(餐饮行业环保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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