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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桥唯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举腊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正消滑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桐芹仿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节能环保领域鼓励类投资项目要给予信贷支持 在内外税合并工作中引入鼓励环保的优惠政策。财政部正在积极研究修改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方面的税法和税收政策,对企业在节约资源、控制污染方面的投入给予所得税征收和成本列支等方面的优惠。根据《可再生 能源法》,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资源勘察和示范工程等。
广东出台政策鼓励环保企业发展。除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各地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对环保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改造在融资、税收、市场、价格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兴办环保产业,鼓励外商投资环保产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拟按减免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用于环保产业技术改造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进口的生产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首梁可以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减免政策,对从事环保产业的生产且效益好的重点企业和工程设计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优先安排。 财政部门还将安排部分资金扶持环保产业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研究。各部门在安排技改和环保项目贷款贴息时,对选用省内生产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项目将优先考虑,并适当加大贴息力度。 国家推出五项鼓励环保设备投资政策。从国家经贸委获悉,从2000年起,生产和使用《当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中环保设备的企业将享受相关鼓励和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是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主要包括:
一是凡使用目录中国产调和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使用目录中国局纤产设备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
三是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五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目录中的设备(产品)。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执行。
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环境保护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环境保护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条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享受主体】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条件】
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悉亏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败陆核的公告》(2022年察掘第4号)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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