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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采购与招标网隶属于青海省招标投标网,是青海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青海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青海省招标投标网基本概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挂牌运行,中心总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每层近3000平方米,凳饥整体建筑四层。一楼是省级行政服务中心,是以便民服务为主的办公中心;二、三楼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招标、投标、开标及评标场所,四楼为中心(局)办公区。
为了进一步做好青海招投标网站的相关内容,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实际情况,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招标(3)投标(4)开标、评标和中标(5)罚则(6)附则六部分内容,其中投标基本内容包括: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物滑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罩粗腊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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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招标网基本信息:
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联系方式:0971-615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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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挂牌运行,中心总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每层近3000平方米,整体建筑四层。一楼是省级行政服务中心,是以便民服务为主的办公中心;二、三楼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招标、投标、开标及评标场所,四楼备瞎为中心(局)办公区。
为了进一步做好青海招投标网站的相关内容,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实际情况,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政府采购当事人(3)政府采购方式(4)政府采购程序(5)政府采购合同(6)质疑与投诉等相关规定,其中政府采购方式规定的内容如下: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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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挂牌运行,中心总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每层近3000平方米,整体建筑四层。一楼是省级行政服务中心,是以便民服务为主的办公中心;二、三楼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招标、投标、开标及评标场所,四楼为中心(局)办公区。
为了进一步做好青海招投标网站的相关内容,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实际情况,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败扮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姿枯罩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迹闹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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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政办﹝2016﹞4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省政府办公厅派出的副厅级行政机构,挂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牌子。
为了进一步做好青海招投标网站的相关内容,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评标委员会(3)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4)详细评审(5)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6)罚则等相关规定内容,其中罚则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袭禅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嫌禅纳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芹没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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