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领域问责(环保领域问责报告)

im 2023-04-13 03:15:09 阅读数 #环保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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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应怎样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责任规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各级政府应当做到:

(一)树立生态政绩观念

这是政府职能向生态文明建设回归的关键。生态政绩观要求地方政府把资源、环境的成本效益纳入考核目标,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污染治理等全部指标进行核算,增强政绩成本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建设模式。中央政府需要制定更加严格而明确的环保政绩标准,提高生态建设权重,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官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环境事故等一票否决制,有效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履行环保职能。

(二)落实生态问责制度

强化政府生态职能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生态问责制。

第一,明确生态考核指标体系,量化和细化考核条款。将严格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生态评价指标和环境测评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第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遵循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和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使生态问责有章可依、有法可依,改变环境责任集体负责而实际无人负责的状况,建立离任官员生态环境责任跟踪制度。

第四,以事前督责为主。实行生态问责制的目的不仅仅是追究官员的事后责任,更是事前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履行职能,做到事前督责和事后问责相孙晌逗结合。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第一,完善生态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生态环境立法实行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立法规划,用生态系统方法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转变,实现我国环境法的生态化,实现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体系。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以及运作制度是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生态立法工作中必须明确生态权利,保护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权益。另外,在立法实践中研究通过多方参与平衡相关方的利益,规范生态补偿机制等,结合现行生态公益林地补偿金政策出台生态补偿规范,现行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广。

第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已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其相关环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理性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畅通社会组织和公民对生态环境事件的监督渠道。规范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度,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和立法条款、规划建设项目必须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落实“环保监督员制度,研究和探索企则卖业环境行为审核审计制度”。协调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各级执法部门监督责任,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谨蔽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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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监管不是很到位,很多都是非专业人士在做,目的也是为了盈利,所以会比较乱。

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摘 要: 新形式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大大改变了过去那种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

然而,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在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许多问题,为了在今后环境监督管理中正确运用行政执法权,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对症下药,予以改进。

笔者对环境行政执法纯雹笑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以探讨:

关键词: 环境执法; 存在问题; 对策

1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l.1法制观念淡薄,影响或干扰环境行政执法。

有的部门领导环境保护法制观念淡薄,使现有的环境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认真贯彻,少数领导甚至利用职权干扰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某些领导,重经济轻环保,为了本部门的利益,不惜用牺牲环境来换取眼前利益。

1.2环境保护法规不完善,给环境行政执法带来困难。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存在不明确、不具体、法律责任不清以及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这给予环境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活动带来了很多困难。

1.2.1法规制定不完善。

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的管理是防止产生新污染源的最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核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领域法规还不完备,尚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

而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上下级环保部门职责的划分问题,也就是以什么为标准确定执法相对人归哪一级环保部门管理以及各项环境行政执法权在什么情况下由哪一级环保行使, 则还没有法律上的规定。

1.2.2执法程序不完善。

由于环境执法程序还不健全,因而在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较严重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环境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适当的形式。

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对环境行政执法中技术性问题处理不当的情形,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明、用语不当等,并由此可能引起其他纠纷,影响环境行政执法效果。

1.2.3环境标准不完善。

环境标准是国家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准则,是环境行政执法的尺度,在环境监督做含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我国目前已颁布了大量的环境标准,但还不够完善,有的环境标准尚未制定,有的虽有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但无收费规定,等等。

1.3执法机关职责不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范围不够明确,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以致各个执法机关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在执法活动中自身违法的问题时有发生。

1.3.1环境行政执法范围十分广泛和复杂。

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是环境行政执法的主要方面。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环境执法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因而具有一定的资源执法任务和权力,从广义上讲也是环境执法部门。

另外,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核安肆春全管理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也具有一定的环境管理职权,因此也应属于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部门。

1.3.2越权行政执法。

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机关超越其权限,作出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环境行政处理决定,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相对人处以本应由人民政府作出的停产治理、责令搬迁、关闭等的处理决定。

而无环境管理权的机关行使环境管理权,如有的地方县委作出停产治理决定,这就违反了环境法的有关规定。

越权行政的现象目前在环境执法中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其危害非常大。

一方面,越权行政打乱了国家环境管理体系,使有关管理机关不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必然降低行政管理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越权行政于法无据,因而它埋下了环境行政纠纷的种子,成为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因。

1.3.3有些部门违法执法。

如有的地方环境监测站、环境保护公司等部门也实行征收排污费、罚款、发放许可证等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1.3.4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少数执法人员不能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有的执法人员不懂法,有的对法律理解不深,对违法乱纪者的违法事实掌握不准,以及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有的甚至在执法活动中自身严重违法。

由于历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机构、队伍一直偏弱,存在着一个人身兼数职的情况,影响了正常的环保执法功能。

1.4机构挂靠带来执法难题。

目前,全国仍有不少环保机构,特别是县一级的环保机构仍挂靠在城建系统中的一个部门,这给环境执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这种将环保机构挂靠在其他机构中的作法,使环保机构无法独立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某些地方环境行政执法流于形式。

1.5放弃职权,以调节代处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部门既负有环境行政执法的职责,也有处理环境纠纷的权限。

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时,有些环保部门只求尽快息事宁人,能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了事,面对环境纠纷中所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予处罚。

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目前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2 措施和对策

2.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意识。

提高环境意识是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许多现在问题的有效手段,其途径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律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的环境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维护和督促环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

2.2摆正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位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体制的确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经济建设无疑会处于社会发展的核心地位。

要避免经济冲击环保事件的发生,必须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行事,摆正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位置。

2.3进一步理顺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明确各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做到分工负责且密切配合,协同执法。

例如企业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与环保部门配合,搞好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这样可以促使有环境污染的企业实行“三同时”制度,避免以后产生环境污染纠纷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4强化内部监督。

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受理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环境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定期和突击开展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执法人员是否公正、廉洁执法。

2.5健全、充实环境保护机构,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地方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使其能有效地独立行使职权,使机构没置和人员编制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

同时,应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善于管理、为政清廉、立志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的生力军,不断提高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使他们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和正确执法。

2.6改进执法手段。

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必须一改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强硬呆板的做法,应该更多地依靠法制管理手段,使环境管理工作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当前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在日常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文通过剖析环境执法中所面临的困境及其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在法制、体制、机制、能力等方面加强环境执法的对策,以达到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自从《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也不断地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

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环境污染从整体上开始得到控制。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影响环境保护的因素也日益增多,局部地区甚至出现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

加强环保执法,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国民经济高效、持续、健康发展,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现在环境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配套设施不足,执法手段落后以及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到位等一些原因,给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带来很多的制约,因此加强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就变得极为迫切。

一、我国目前环境行政执法所存在的问题

1、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但在某些领域仍为空白,而且现有的一些环保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缺陷,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不相适应。

有些环保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甚至还出现矛盾与冲突。

而且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环境行政执法具体操作起来难以落实。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许多惩罚都是象征性的,罚款数额过低。

在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禁则多,罚则少,容易导致在环境执法中出现“两高一低”的现象,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导致对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不能给予应有的制裁。

法律赋予环境行政执法的权限不足,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环境行政执法疲软,有法难依,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进行。

2、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薄弱,人员欠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大量新的环境污染源不断产生,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务越来越繁重。

但在环保监管工作最艰巨、最繁重的基层,县级基层环保机构设置却没有得到广泛地重视。

一些县区的环保机构挂靠或并入当地的城建部门,大多数基层县区至今还没有建立环境监理机构。

而且环境执法装备落后,基层环保部门现有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的仪器设备严重缺乏、陈旧落后、品种少、档次低,缺少懂得用科学化、自动化仪器设备来实施监测和调查取证的技术人员,导致环保部门很多时候没办法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现场取证,致使一些有力的'证据灭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环境执法力量薄弱,人员不足。

面对不断增多,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现有的执法人员队伍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行政执法任务,只得穷于应付,疲于奔命。

使得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偏少,范围偏窄。

3、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偏低,难以胜任工作需要

由于环保执法工作面广,涉及多个领域和学科,所以执法人员不但要具备基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而且还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科学知识和相应的业务专业技能。

虽然,现在环保执法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环保执法工作的高要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仍然突出。

问题主要存在于:业务素质偏低,执法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一些环保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不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将政府公共权力和执法行为市场化,大搞权钱交易,执法随意。

而且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企业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不够,执法应急能力不强,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处置技术缺乏。

在环境行政处罚中也常存在程序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准确、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处罚又不规范等问题。

在执法中存在着执法不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现象,这些严重损害了环境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4、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

当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由于在干部政绩考核、晋升提拔上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

部分领导对“发展才是硬道理”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不少领导干部环保意识薄弱,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缺乏正确的认识,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认为GDP增长才是硬指标,而环境保护只不过是软指标。

只注重招商引资却忽视了许多引进的建设项目造成新的污染源而对地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特别对一些污染企业只要是当地纳税大户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则为企业挂牌保护不让查,公开限制环保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导致一些“特殊”的污染大户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环境监管。

5、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职责不清

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类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

《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而且《环保法》还规定:环保、海洋、渔政、公安、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资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但在现实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正是在这种执法体制下,由于多头执法,造成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不利于统一执法并给环保行政执法造成混乱。

特别是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违法者开绿灯,而作为同级的环保部门,却无法给予必要制约。

而且当出现违法问题时,容易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的实效。

二、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

1、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一些不合时宜或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地修改或废除,对存在的环境法律盲点要尽快加以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来增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以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

并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如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强制措施。

2、充实和健全环保执法机构,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充实和健全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县级以上必须要单独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落实环保执法工作的经费,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的编制。

严格把好进人关,择优选择一批年轻化、知识化、能力强、能吃苦的人进入环保执法部门。

改善环保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增加他们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

大力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执法形象。

对执法人员的环境业务知识和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环境监测、分析、检验仪器设备,提高污染源现场快速监测取证的能力,为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3、落实地方领导环保政绩考核,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确立“绿色GDP”的概念,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使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要在制度上将环境保护列入各级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将环保指标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指标来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推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凡是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官员,不得晋升提拔,甚至还要给予一定的处分,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自觉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4、理顺环境执法主体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力度

首先要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环保职责和执法责任,把本应属于环保主管部门而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主管部门。

凡是涉及到执法主体较多,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的污染问题,环保部门要与相关执法部门形成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协作配合机制。

加强环境监察力度,对主管环境违法案件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推诿责任、查处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要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省级以下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的任免,由上一级环保部门来决定,地方政府只能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样可以避免地方领导干预环境执法工作,有利于环保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如何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造环境?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不断进步。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总结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我们深刻认识到,要避免走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需要以更广的视野、更大的勇气、更足的干劲,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

一、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经验颤团启示

工业革命以来,特别是好尘二战以来,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迅速推进,在创造了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从20世纪30年代到60 年代间,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八大环境公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抗议活动此起彼伏。1970年4月22日,从美国的西海岸到东海岸,2000多万人走上街头,将反污染运动推向高潮。日后,这一天被定为地球日。随着人类社会对环境问题的觉醒,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深入。

一是采取严厉的环境保护措施。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美国以《国家环境政策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为标志,告别了惟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别是《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一切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既开创了世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先河,又找到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途径。日本一开始寄希望于在不妨碍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保护环境,如1967年制定了《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特别强调“保护生活环境”应“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结果没有逃脱环境污染日趋加重的厄运。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1970年日本确立了环境优先的原则,颁布修订《公害对策基本法》等多项法律,删除了维护生活环境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条款。在环境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日本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环境标准。

二是建立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如德国法律规定,无论是生活还是生产污水都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才能排放。德国为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统一的污水无害化处理排放标准,这个标准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而同步调整。德国目前生产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率将近100%,公共污水管网覆盖了总人口的95%,污水管网的总长度为51.5万公里,可以绕地球13圈。自2000年以来,德国居民每人每年要缴纳113.51欧元的污水排放和处理费,以确保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三是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发达国家大力整治环境之际,恰逢世界性产业结构调整之时。20世纪70年代由两次石油危机诱发的1973~1975年世界性经济危机,沉重打击了西方发达国家能耗高、污染大的重化工业,发达国家开始发展以微电子技术为主的较少消耗资源能源、较少污染环境的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而将钢铁、造船等资本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来了巨大的环境效益,如日本从1975年到1980年,工业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5年中分别下降了12%和35%。再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和日本在实施限制汽车尾气排放的法规方面,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美国以尾气排放管制损失大于效益为借口,暂缓执行1970年通过的“马斯基法”。日本则果断实行了限制汽车尾气排放的政策,不仅促进了环境技术的重大突破,而且迅速提高了日本汽车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友洞禅。

世界环境保护的历程也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过程。1972年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世界各国启动了共同保护环境的征程。1992年召开的里约环发大会,人类社会达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共识。2002年召开的世界首脑会议,提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在30多年的进程中,公众环境意识显著提高,环保理念不断创新,环保机构日益完善,环境科技加速进步,经济手段广泛运用。

二、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艰辛历程

发达国家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道路,造成了严重的环境危害,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上世纪70年代初,立足于工业化起步和局部地区环境污染有所显现的现实,我们开始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新道路的探索中,环保事业不断发展,探索重点与时俱进。

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提出的“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方针的基础上,上世纪80年代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地位,明确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的三大政策体系,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等多项环境管理制度,开始向环境管理要效益。

进入90年代,提出由污染防治为主转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由末端治理转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实行清洁生产,推动循环经济;由分散的点源治理转向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依靠产业结构调整;由浓度控制转向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实施了“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滇池、巢湖)、“两区”(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等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工程,开始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治理流域性、区域性环境污染。

“十一五”以来,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现“三个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确立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提出从国家宏观战略层面解决环境问题,从再生产全过程制定环境经济政策,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努力促进环境与经济的高度融合。例如,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淘汰和关闭了一大批落后产能和污染企业;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截至去年三季度,全国脱硫机组装机容量达到3.24亿千瓦,是2005年前10年总量的7倍多;在环境政策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贸易、税收、信贷、保险等政策;在增强环境监管能力方面,环境监测水平偏低、仪器装备落后、基础能力薄弱的状况有所改观。

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环保事业大发展的30年,也是不懈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30年。30年来,我们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涌现出一批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典型,但总体上看还处于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一些地方甚至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付出了过大的环境代价。30年的探索历程表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长期性、阶段性和艰巨性的鲜明特点,我们要充分认识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难度,不为任何困难所惑,不为任何风险所惧,努力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实践。

三、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

时代发展、社会进步向环保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环保工作的各项要求,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继承与创新、预防与治理、城市与农村的关系,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

第一,坚持“三个历史性转变”的指导思想。“三个历史性转变”是环保领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调整环境与经济关系、改革创新管理模式的重要指南。坚持“三个历史性转变”,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同时部署;环保规划要与产业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相协调,以环保规划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科学化、民主化决策,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历史性转变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困扰环保事业长远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着力构建充满生机、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历史性转变的体制机制。

第二,建立全防全控的防范体系。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要求全面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之中,是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资源环境损耗的重要防线,是环境保护新道路的关键。要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从国家战略层面解决环境问题;要坚持从再生产的全过程制定环境经济政策,将环境保护贯穿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要坚持将保护环境的要求体现在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建筑、服务等各个领域,落实到政府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家庭等社会组织的各个方面,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保护体系;要不断创新生产理念,继续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对传统产业实行生态化技术改造,从生产源头和全过程减轻环境污染。

第三,健全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先污染后治理是“防范不足”的治理,投入的成本必然过高,付出的代价必然过大。而边治理边污染是“防”亏“治”欠的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环境污染的危害,但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环境保护的被动局面,甚至容易贻误保护环境的战机。高效治理就是要在有效防范的前提下,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治理成果,从根本上减轻环境压力。要依靠科技进步,坚持自主创新,积极探索科技含量高、投入资金少、环境效益好的治理模式;要从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大的实际出发,积极研发高效实用、丰富多样的环保治理技术;要把环保产业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方面,以环境治理拉动环保产业发展,以绿色消费带动绿色生产,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完善环境政策法规标准制度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完善的环境政策法规标准制度体系与完备的环保基础设施、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一道,共同构成改善环境质量的三大支柱。“顽症需用猛药医”,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发达国家在积重难返的环境状况面前,采取了最为严厉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环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而我国的环境保护在工业化初期起步,并一直伴随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之中,制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环保政策法规标准尤为重要。要全面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走势,通过适时调整和完善环境政策法规标准,保护先进的生产能力,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使环境保护真正成为引领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航标。要准确判断经济形势和环境形势,根据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有针对性地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既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又不断解决困扰环保工作的难题。

第五,构建完备的环境管理体系。纵观世界环境保护的发展史,强化环境管理机构能力,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是发达国家集中整治污染时期采取的有效管理方式。我国在环境压力持续加大的发展阶段,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和问责制,真正把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落到实处。要加强环境综合管理,积极探索大部门环境管理体制,团结和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环保工作合力。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努力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建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支持系统。要加强环保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推进管理机构向基层延伸,强化地方环保部门的基础能力,形成政令畅通、高效有力的决策执行系统。

永州纪委附近为什么不开工

永州纪委附近不开工是因为督促职能部门采取关、停方式,整改不到位一律不开工,并对5名负责人进行党政纪处理。去年以来,永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理念,聚焦监督执纪问责,重点强化环保领域责任追究,查处了一批生态环保领域慢作为、不散闷手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典型问题,为守住湘江源头碧水蓝天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2017年5月,永州市纪委成立了以市纪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市纪检监察系统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联络组,下发《关于开展全市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落实督察督办工作的通知》,要求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冲嫌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并罩蠢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环保追责工作进行部署,对责任追究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流程提出具体要求。各县区及时召开环保工作推进会、环保督查专题调度会、信访件办理推进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确保环境监管责任落地。道县纪委组成环保责任纪检监察督查督办组,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3件环保突出问题信访件做到全程跟踪、全程参与、全程督办,做到快查、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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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念云  发布于 2023-04-13 10:47:40  回复该评论
    远方的你可要好好得照顾自己,不要感冒了流鼻涕,偶尔也可以打几个喷嚏,那是代表我在想你!12环保领域问责(环保领域问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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