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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热线:12369。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上海市环保局职能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处理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区政府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尘清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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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关
1、办公室(宣传教州桥育处、信访办公室):负责机关行政和党务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牵头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2、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
3、综合规划处(区域协作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预算、核算、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和内审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环保局官网--机构职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凳晌答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产生申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按照本规定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枣慧疗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第五条 (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内收集医疗废物,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其中,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先行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第六条 (临时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第七条 (自行就地处置)
具有下类情形之一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一)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且已建设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的;
(二)无法通过陆路运输将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处置场所的。
自行就地处置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第八条 (集中处置)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行就地处置情形外,其他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谨圆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发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九条 (收运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4小时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48小时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第十条 (转移和交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对照转移联单对所接受医疗废物进行复核。
经检查与复核,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不符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拒不更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山宴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第四条 (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上海市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
槐蚂 产生或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第十条 (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三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履行补报手续。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环逗明银境保护部门批准,报市环保局备案。第十二条 (转移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在一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第十三条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三十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批批准。
双休日不上班。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除外)
徐汇区环境保护局是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徐汇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所设置的,是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徐汇区环境保护局的科室职能分类如下:
1、污染控制科
(1)、对区域大环境监测提出要求,全面掌握本区大气、水体、噪声等大环境质量状况,每年编制区域环境状况公报;
(2)、全面掌握全区排放污染因子的污染源的状况,对现场执法部门提出监察管理要求,对全区环境污染因素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3)、根据市环保局的规定,编制并组织落实本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削减计划;
(4)、根据市环保局的规定,组织实施我区排污申报登记、数据汇总及总结等的报送工作;
(5)、贯彻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本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并监督实施;
(6)、根据市环保局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我区环境年报及半年报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7)、组织实施环保专业性、专项性创建或整治工作,负责数据汇总及总结等的报送;
(8)、配合非我局牵头的涉及环保专业性、专项性创建或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数据汇总及总结等的报送。
2、综合管理科
(1)、负责制订本区环境保护近期、中期、长期规划和相关行动计划;
(2)、参与制定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组织制订、实施、推进区域性或综合性的环保创建工作;
(4)、组织实施并协调本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审计工作;
(5)、负责本局法制工作,负责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的强制性执行,负责本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应诉工作;
(6)、负责局内环保执法责任制考核和个人执法考核档案的建立;
(7)、归口管理并实施环保法律、法规及专业的对内和对外教育、培训工作;
(8)、组织并实施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评审;
(9)、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10)负责我局环保计算机信息网络及网站的运行和管理,制订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规划。
3、监督管理科
(1)、负责对本区新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按照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环境目标的要求,参与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
(3)、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4)、负责对验收后建设项目的各类资料的移交和归档。
4、局办公室
(1)、组织协调局各部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及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文秘、档案资料、信息、文电、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政监察、财务管理等工作;
(3)、负责局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文件的撰写工作,并对全局工作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4)、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调配、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机构编制等人事管理工作;
(5)、负责机关公务员(包括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组织在职干部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6)、负责局党建日常事务工作和干部思想政治教育;
(7)、负责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8)、负责信访受理,并严格按照仔烂信访管理办法进行监督考核;
(9)、负念拍漏责局后勤保障及固定资产等的管理;
(10)、负责各类接待及会务安排等工作。
扩展资料:
徐汇区环境保护局的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并制定本区的实施意见和办法;贯彻本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2、负责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归口管理本区内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参与制定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环境保护内容。
3、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并进行统一监督。
4、负责本区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贺迹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机动车尾气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本区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承办同级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意见和议案、提案,并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5、负责管理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本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核安全,监督和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6、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7、负责本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8、负责组织本区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制订组织实施本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参与本区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
9、负责管理本区环境监测工作,监督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规范的实施,指导、监督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10、负责组织本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面向公众、青少年的环境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1、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的建设工作,组织在职人员岗位培训;指导所属单位劳动工资等工作。
12、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与复议事务办理工作。
13、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徐汇区环境保护局
每慎亮谨月薪资7000元。上海生态环境局薪资为每月7000元宽基,并且还有高温补贴和五险一金,上海生态环境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是2018年键昌上海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2018年12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成立。
一、办公室,职能: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接待联络、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局机关各科室履行职责的情况;承担全局性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地方志、年鉴、大事记的编写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办机关人员因公(私)出国(境)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党务、统战、纪检监察、群团工作。
二、财务科,职能: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编报和执行部门年度财务预算,参与监督环保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有关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
三、环境管理科,职能:拟订本区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功能区划;拟订控制污染物阶段性目标和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其他规划、计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参与监督本区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农村生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参与促进循环经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清洁生产促进等有关工作;指导街道(地区)乡镇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参与本区环境保护重大枝稿课题的调查研究及环境形势综合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环境保护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工作;负责局计算机及网络维护管理工作;承办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污染减排科,职能:负责排污许可证、污染设施闲置或拆除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组织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年度削减计划;负责监督指导减排项目的建设、运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法制科,职能:负责拟订本区环境保护法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制培训;承担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科,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及有关协调工作。
七、辐射安全管理科,职能:负责本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区内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编制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公安、卫生部门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负责依法对本区医疗单位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申报登记。
八、环境保护监猛并孝测站,职能: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
九、环境保护监察支队,职能: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本区水体、大气、固体废物、噪声、恶臭等环境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水源防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本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执行情况检查;负责组织实施本区污染源监督性在线监测;负责依法对本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蔽亩检查。
十、机动车排放管理站,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和市有关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市政府控制大气污染的相关措施;负责制定本区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区机动车尾气排放、外地进京车辆和群众举报排放超标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采用遥感技术对机动车排放进行检测;负责收集、分析机动车排放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十一、环境影响评估中心,职能:负责建设项目申报前期的现场调查;负责分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可行性;负责组织专家对重点敏感项目进行论证及咨询;负责对本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竣工验收报告等技术文件拟写技术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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