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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川环保:VOC废气处理设施 写明 设备的参数,设备操作说明,运行时间,维护周期,检修时间,管理人员记录等到
万川环保告诉你们:在使用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的过程中,也不是说不会出问题的。那出了问题该怎么办呢或者说该怎么做才能让有机废气处理设备不那么容易出问题?在这里说一下废气处理设备在日常运转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遵守工艺技术规程、安全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这些规程是组织生产与进行操作的基本法规,是从生产和科研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的东西。严格遵守这些法规是日常运行中重要的一条原则。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除了严格遵守上述规程外,还应有一套适合本厂实际情况的运行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检测制度,设备维护、检修制度,健康检查制度,质量检验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等。
(3)强调各工种的相互配合
生产中往往因辅助工作发生错误而影响生产的正常运行,如分析的错误将引起加料量和物料成分的改变;仪表的指示错误会欺骗操作人员,使得实际操作条件大大偏离工艺规程的要求。电器故障和设备故障也会引起生产的不正常。
在净化装置的日常运行管理中,、除应严格遵守上述规程、制度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1)净化装置经试运转后,应将调节阀门固定或作出标志,不应随意改动若一个净化系统连接几个排气点时,在某一排气点的工艺设备停止运转时,该排气罩也不宜关闭,以免改变其他排气覃的排风量。
(2)应按规定的工艺设备和净化设备之间的开车、停车顺序启闭设备
一般除尘装置应在工艺设备启动之前启动,在工艺设备停止运行数分钟之后再关闭,以防粉尘等物质在设备和管道内沉积。为防止电动机启动时过载,特别是对于高温烟气净化系统,可调节阀门开度,在减少风量的情况下启动。
(3)运行时应记好运行日志
日志内容包括换班时间与交接班情况,当班时间设备的运行情况,各种设备的停车时间和原因等,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详细记载发生故障的原因、情况及对检修的参考性意见等。
运行时要记录净化系统中各部位的压力、温度、通风机的电流、振动以及烟色和捕集的粉尘量和产品产量、质量等情况。
定期运行记录内容包括:
①发生源设备的输出功率或处理能力;
②原料种类、耗量、成分、混合比;
③燃料种类、耗量、成分、混烧率、空气和氧气的耗量;
④废气性质流量、成分,温度、湿度、露点、压力等;
⑤粉尘性质含尘浓度、成分、粒径分布、密度、比电阻等;
⑥荷电特性一次电流、二次电流、二次电压;
⑦水和蒸气耗量、压力、温度、pH值等。
(4)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
日常维护的主要任务是消除设备、管道、排气罩;清扫孔、观察孔等处的漏风、调节好系统的供液量、风量和风压,排除一切可能产生故障的隐患。
(5)要定期消除管道和设备的积尘等沉积物管道中积尘是除尘系统常见的故障,其原因主要是:
①由于漏风或个别部件阻力增大,造成某些管段风速减小;
②管道内温度降低,湿度过高,水蒸气凝结,使粉尘容易黏附;
③系统的水平管段过长,或弯管曲率半径过小;
④排气罩吸入的空气中的含尘浓度过高。
(6)加强设备的检修
专业检修人员应每月全面检查一次所有净化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检修的内容、时间、要求及方法等。
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初次违法,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拓展资料: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是的,属于违法的,有机废气的处理要万川环保的催化燃烧设备进行处理,以下是我在网上整理的资料:
废气治理过程中的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1.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以下这些行为都属于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如:机加工行业的切割、焊接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废气;
再如:喷漆、注塑、镀膜、酸洗、钝化、磷化、热塑封、热冲塑、含挥发性化学物质的投料和灌装等工艺产生的废气;
2.绝大多数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如:喷漆、刷漆、注塑、热塑封、热冲塑等工艺必须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又如:丙酮、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芳香胺类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投料口,以及含此类物质的灌装口也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3.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这一条比较容易理解,顾名思义,超标是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标准比较多,在此不一一列举,有的是执行业标准,有的是执行国家标准,有的是执行地方标准。
4.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最常见的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有:
(1)日常生产过程中,故意关闭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直排;
(2)废气处理设施是好的,也就是说可以运行起到废气处理效果的,但未开启。检查人员到了才开启废气处理设施;
(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如该添加药剂未添加,长时间未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常见的如,碱喷淋液的pH应该在9及以上的,但检查时发现pH曾中性;
(4)设置废气直排的旁路设施的。何为旁路设施呢?就是在废气处理管道上再接一根管子,这根管子是绕过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主通常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应急情况下。这类应急主要是考虑废气处理设施坏掉的时候。从环保负责的角度将,既然是考虑到应急情况,应是添置必要的应急设备,而不是直排。
(5)伪造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如: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详见《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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